【國安法釋法】黎智英求釋法及司法覆核均被駁回 高院頒令按彌償基準付訟費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8/03 11:19

最後更新: 2023/08/03 16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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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一案,早前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,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。黎先後入稟高院,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決定,及申請司法覆核許可,均被拒絕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(3日)頒下判詞裁定黎須需以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,金額有待計算,指黎一方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價值,而且毫無勝算,顯然是完全沒有爭辯空間。

申請人黎智英,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(下稱國安委)、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。

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判詞指,法庭早前已頒下判詞拒絕黎一方的兩項入禀申請,當中包括司法覆核許可。法官指,律政司一方早前指,黎一方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完全沒有爭辯空間(wholly and plainly unarguable)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已清楚列明原則,故黎一方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提出申請。

法官續指,黎一方則指,是次申請司法覆核涉及《港區國安法》,亦提出符合公共利益,在這種情況下,不應命令司法覆核被拒的申請人支付訟費。

法官指,黎一方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價值,亦毫無勝算,正如早前頒下的判詞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未賦予法院監督國安委的權力,國安委的決定完全屬於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的權力範圍。而且黎一方對人大釋法的解讀是完全錯誤的,其提出的司法覆核顯然是是完全沒有爭辯空間。

法官又指,早前律政司一方曾去信黎一方,稱國安委決定具約束力及最終決定權,建議黎一方中止司法覆核申請,惟黎一方仍繼續作申請。法官指,是次司法覆核並不合理,遂就上述理由,裁定黎須需以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,金額有待計算。

法官早前於判詞指,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2條及14條一併解讀下,可見國安委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控制,其工作不受法院干涉,以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。

法官又指,國安委在上述條文下的職責專屬中央政府,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,故此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權力。而且國安委職能均是法院職能範圍以外,法院並沒有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事宜,遂一併駁回兩案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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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